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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金立手机被“肉鸡”案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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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1 16:36: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文信息提取自裁判文书网。信息无加工。
案号:(2020)浙0782刑初844号
<hr/>一、检察院的指控内容: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3月,朱某(另案处理)成为北京佰策科技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下文简称“北京佰策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经营,并先后招募吴华凯、杨帆、王登科、孟凡磊(均另案处理)等人研发“拉活产品”。后北京佰策公司从上海升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阿咕吖传媒有限公司等广告代理公司承接“拉活”业务,并与珠海市小源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单位深圳致璞科技有限公司等手机商合作开展“拉活”业务

2018年7、8月份,朱某与被告单位深圳致璞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深圳致璞公司”)负责人即被告人徐黎合谋,采用具有“拉活”功能的SDK控制用户手机的方式合作开展“拉活”业务。
双方于2018年12月1日正式签订“拉活”协议。被告人徐黎安排公司负责技术的副总经理即被告人朱颖与北京佰策公司对接“拉活项目技术问题”。
被告人朱颖安排深圳致璞公司北京分部负责人杨强(另案处理)与北京佰策产品部负责人吴华凯、北京佰策西安技术部负责人王登科对接具体技术问题。
后双方约定由杨强等人将北京佰策开发的“拉活木马”程序集成在金立手机的故事锁屏APP中后杨强安排刘某、胡某、任某2(均另案处理)等人具体落实该项目,并通过“故事锁屏”软件版本更新将“拉活木马”程序植入到用户的金立手机当中
北京佰策通过“拉活”产品服务端(即雄鸡系统)配置“拉活”链接、“拉活”方式、反馈数据等装有“拉活”功能SDK的手机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动更新版本,接收雄鸡系统的“拉活”指令,并在符合配置条件的情况下执行对指定APP的拉活,从而达到广告拉活的效果,赚取拉活费用
完成拉活后客户端SDK会将雄鸡系统配置的反馈数据上传至fir.antuzhi.com等服务器。北京佰策公司研发的“REPORT系统”对服务器内数据进行分析处理,生成各类报表。

2018年12月,因现有“拉活”方式存在效率低下等问题,王登科提出将热更新插件“黑马平台”植入到“故事锁屏”等APP中,用于“故事锁屏”等APP及其带有木马插件的SDK版本的升级,再通过“黑马平台”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安装、更新“拉活木马”,从而提高拉活效率。王登科与杨强协商该方案并分别征得各自所在公司负责人的同意后,王登科安排技术人员魏某、张某、任某1(均另案处理),杨强安排刘某、胡某、王某3(另案处理)、任某2等人具体落实该项目,实现北京佰策可以通过黑马平台将“拉活木马”载入到用户手机当中,实现“拉活”。

2018年11月左右,被告人贾正强、潘琦加入北京佰策并成为公司合伙人。被告人贾正强任北京佰策技术部负责人,负责公司技术人员的招募、日常管理、人事安排等工作。技术部负责“拉活”产品的研发、升级等。被告人潘琦任北京佰策副总裁,负责产品部,对公司的“拉活”产品提出整改意见,优化“拉活”业务。产品部由邓某1(另案处理)等人负责对接商务部和技术部,负责“拉活”产品的运营,并对“拉活”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提出优化建议

2018年12月至2019年11月期间,深圳致璞公司从北京佰策结算拉活费用合计840余万元。2018年12月至2019年10月,北京佰策和致璞公司合伙实施拉活共计2884338174次,涉及金立牌手机至少26518921台。其中2019年4月以来,每月拉活覆盖设备数均在2000万台以上

2019年5月7日,义乌市公安局接受被害人姜某1提交的IMEI1号为:861761031523272、IMEI2号为:861761036523277的金立牌手机一部。2019年5月9日,义乌市公安局接受被害人王某1提交的IMEI1号为:861064031129293、IMEI2号为:861064036129298的金立牌手机一部。从被告人徐黎处扣押ThinkPAD手提电脑一台,苹果手机一部、华为手机一部;从被告人朱颖处扣押苹果手提电脑一台,苹果手机一部,测试手机五只;从被告人贾正强处扣押华为手机两部,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绿色笔记本一本;从被告人潘琦处扣押华为手机一部。

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鉴定,两部检材手机(王某1、姜某2提交的手机)中检出的包名为“com.amigo.keyguard”的应用具有自动从服务器获取任务列表、配置信息,根据配置在特定时间段、特定屏幕状态时启动任务列表中指定应用的Activity或服务的功能。
检材SDK文件“app-release-r1.0.9.aar”具有在宿主程序调用指定函数初始化SDK后从库文件“libanl.so”中解密可执行文件“.p.jar”、“.q.jar”并执行的功能,上述可执行文件具有从指定API服务器获取插件文件信息,将插件文件下载至本地,解密插件文件并初始化执行的功能。
检材插件“activelib”具有自动从指定服务器获取任务列表、配置信息,根据配置在特定时间段、特定屏幕状态时启动任务列表中指定应用的功能。
手机内故事锁屏木马插件对应的上传、配置服务器为的antuzhi、gionee等。详见弘连司鉴[2019]计鉴字第1391号结论第四条。

固定数据报表系统(链接:主页)是佰策公司基于antuzhi、gionee等配置服务器回传数据的后端服务器来做报表统计系统。后端服务器有:(实例ID:i-m5e4k0vvzsmh9cjf5skw、名称:ECS-Pro-报表统计-Null-007)的数据,固定实例ID为rm-m5ezqsf2a946fw0wz、实例名为MySQL-Pro3-报表统计-Null-001的MySQL数据库,固定实例ID为rm-m5e9u8q5la8y38m8y、实例名为MySQL-Pro-电商系统-Null-001的MySQL数据库,固定实例ID为pg-cn-0pp18mefp01、实例名为POSTGRESQL-Pro-报表统计-Null-001的Postgresql数据库。使用备份文件将对应的服务还原至本地的虚拟机中。
从佰策公司阿里云账号“zhangxinrun_gx”、“blyh_2019”、“bazx_2019”、“vue2018”各存储空间中固定的文件夹及文件数量及文件大小见表9,共固定280,785个文件,文件大小共计6.31TB
指控认为,被告单位深圳市致璞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徐黎、朱颖、贾正强、潘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同时建议对被告人徐黎、朱颖、贾正强、潘琦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的量刑建议。
<hr/>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8年3月,朱某(另案处理)成为北京佰策公司(另案处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经营,并先后招募吴华铠、孟凡磊、杨帆、王登科(均另案处理)等人研发“拉活产品”。后北京佰策公司从上海升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阿咕吖传媒有限公司等广告代理公司承接“拉活”业务,并与珠海市小源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单位深圳致璞公司等手机商合作开展“拉活”业务。

2018年7、8月份,朱某与被告单位深圳致璞公司负责人即被告人徐黎合谋,采用具有“拉活”功能的SDK控制用户手机的方式合作开展“拉活”业务。双方于2018年12月1日正式签订“拉活”协议。被告人徐黎安排公司负责技术的副总经理即被告人朱颖与北京佰策公司对接“拉活项目技术问题”。被告人朱颖安排深圳致璞公司北京分部负责人杨强(另案处理)与北京佰策公司产品部负责人吴华凯、北京佰策公司西安技术部负责人王登科对接具体技术问题。后双方约定由杨强等人将北京佰策公司开发的“拉活木马”程序集成在金立手机的故事锁屏APP中。后杨强安排刘某、胡某、任某2(均另案处理)等人具体落实该项目,并通过“故事锁屏”软件版本更新将“拉活木马”程序植入到用户的金立手机当中。北京佰策公司通过“拉活”产品服务端(即雄鸡系统)配置“拉活”链接、“拉活”方式、反馈数据等。装有“拉活”功能SDK的手机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动更新版本,接收雄鸡系统的“拉活”指令,并在符合配置条件的情况下执行对指定APP的拉活,从而达到广告拉活的效果,赚取拉活费用。完成拉活后客户端SDK会将雄鸡系统配置的反馈数据上传至fir.antuzhi.com等服务器。北京佰策公司研发的“REPORT系统”对服务器内数据进行分析处理,生成各类报表。
2018年12月,因现有“拉活”方式存在效率低下等问题,王登科提出将热更新插件“黑马平台”植入到“故事锁屏”等APP中,用于“故事锁屏”等APP及其带有木马插件的SDK版本的升级,再通过“黑马平台”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安装、更新“拉活木马”,从而提高拉活效率。王登科与杨强协商该方案并分别征得各自所在公司负责人的同意后,王登科安排技术人员魏某、张某、任某1(均另案处理),杨强安排刘某、胡某、王某3(另案处理)、任某2等人具体落实该项目,实现北京佰策可以通过黑马平台将“拉活木马”载入到用户手机当中,实现“拉活”。
2018年11月左右,被告人贾正强、潘琦加入北京佰策公司并成为公司合伙人。被告人贾正强任北京佰策公司技术部负责人,负责公司技术人员的招募、日常管理、人事安排等工作。技术部负责“拉活”产品的研发、升级等。被告人潘琦任北京佰策公司副总裁,负责产品部,对公司的“拉活”产品提出整改意见,优化“拉活”业务,后于2019年11月8日离职。产品部由邓某1(另案处理)等人负责对接商务部和技术部,负责“拉活”产品的运营,并对“拉活”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提出优化建议。
2018年12月至2019年10月,北京佰策公司和深圳致璞公司合伙实施“拉活”(执行成功)共计2884338174次。2019年4月以来,每月拉活覆盖设备数均在2175万台以上,其中2019年10月涉及金立牌手机26518921台。
根据深圳致璞公司Reprot平台统计,“拉活”业务:
2018年12月预估收入人民币1378017.14元,实际收入人民币1022020.22元;
2019年1月预估收入人民币2109843.09元,实际收入人民币2138587.93元;
2019年2月预估收入人民币3258739.75元,实际收入人民币3086010.33元;
2019年3月预估收入人民币2396191.2元,实际收入人民币2128619.12元;
2019年4月预估收入人民币4962500.06元;
2019年5月预估收入人民币3415559.64元;
2019年6月预估收入人民币2840623.92元;
2019年7月预估收入人民币3012109.81元;
2019年8月预估收入人民币1801986.71元;
2019年9月预估收入人民币1650256.66元;
2019年10月预估收入人民币1026935.39元。
2018年12月至2019年10月,深圳致璞公司预估可从北京佰策公司的“拉活”业务中收入人民币2785.276337万元。
现深圳致璞公司已收到北京佰策公司结算的“拉活”费用人民币842.52884万元。其中2019年4月10日至2019年12月19日,北京佰策公司汇至深圳致璞公司账户内“拉活”业务分成收入人民币373.1万元。
2019年4月10日至2019年8月29日,北京佰策公司汇至深圳致璞公司指定的深圳市指尖游玩科技在限公司账户内“拉活”业务分成收入人民币469.42884万元
2019年5月7日,义乌市公安局接受被害人姜某1提交的IMEI1号为:861761031523272、IMEI2号为:861761036523277的金立牌手机一部。2019年5月9日,义乌市公安局接受被害人王某1提交的IMEI1号为:861064031129293、IMEI2号为:861064036129298的金立牌手机一部。从被告人徐黎处扣押ThinkPAD手提电脑一台,苹果手机11代一部、华为Mate30手机一部;从被告人朱颖处扣押苹果手提电脑一台,苹果手机一部,测试手机五只;从被告人贾正强处扣押华为手机两部,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绿色笔记本一本;从被告人潘琦处扣押小米(串号865736032944889)手机一部。
2020年5月11日,义乌市公安局冻结深圳致璞公司(中国银行账号7731××××*161)人民币209015.9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账号7913××××*101)人民币7995306.08元。
经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鉴定,两部检材手机(王某1、姜某2提交的手机)中检出的包名为“com.amigo.keyguard”的应用具有自动从服务器获取任务列表、配置信息,根据配置在特定时间段、特定屏幕状态时启动任务列表中指定应用的Activity或服务的功能。
检材手机内检出的包名为“com.amigo.keyguard”的应用“故事锁屏”木马插件对应的上传、配置服务器为antuzhi、gionee等。
在检材镜像中检出包名为“com.android.mms”的应用,该应用具有接收到启动广播后从库文件“libanl.so”中解密可执行文件“.p.jar”、“.q.jar”并执行的功能,上述可执行文件具有从指定API服务器获取插件文件信息,将插件文件下载至本地,解密插件文件并初始华执行的功能。
检材镜像中包名为“com.android.mms”的应用数据目录中检出插件文件,插件包名为“com.hs.ol”,该插件具有从指定API服务器获取广告配置,当启动的应用不在服务端已过滤的应用列表中时,下载应用对应的广告模板,将广告显示于指定类名的应用启动界面上层,替换应用原有开屏广告的功能,根据服务端“应有配置”的“每日投放次数”和“投放间隔”,针对特定应用进行替换广告。
检材SDK文件“app-release-r1.0.9.aar”具有在宿主程序调用指定函数初始化SDK后从库文件“libanl.so”中解密可执行文件“.p.jar”、“.q.jar”并执行的功能,上述可执行文件具有从指定API服务器获取插件文件信息,将插件文件下载至本地,解密插件文件并初始化执行的功能。
检材插件“activelib”具有自动从指定服务器获取任务列表、配置信息,根据配置在特定时间段、特定屏幕状态时启动任务列表中指定应用的功能。
固定数据报表系统(链接:http://report.baice100.com)是北京佰策公司基于antuzhi、gionee等配置服务器回传数据的后端服务器来做报表统计系统。后端服务器有:(实例ID:i-m5e4k0vvzsmh9cjf5skw、名称:ECS-Pro-报表统计-Null-007)的数据,固定实例ID为rm-m5ezqsf2a946fw0wz、实例名为MySQL-Pro3-报表统计-Null-001的MySQL数据库,固定实例ID为rm-m5e9u8q5la8y38m8y、实例名为MySQL-Pro-电商系统-Null-001的MySQL数据库,固定实例ID为pg-cn-0pp18mefp01、实例名为POSTGRESQL-Pro-报表统计-Null-001的Postgresql数据库。使用备份文件将对应的服务还原至本地的虚拟机中。
从佰策公司阿里云账号“zhangxinrun_gx”、“blyh_2019”、“bazx_2019”、“vue2018”各存储空间中固定的文件夹及文件数量及文件大小见表9,共固定280,785个文件,文件大小共计6.31TB。
被告人徐黎、朱颖、贾正强、潘琦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分别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深圳市致璞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曾彬、被告人徐黎、朱颖、贾正强、潘琦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1、姜某2等人的陈述,证人朱某、盛某、马某、邓某1、宋某、汪某、韩某、陈某1、邓某2、王某2、魏某、张某、任某1、刘某、胡某、王某3、任某2、徐某、莫某、陈某2等人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冻结清单,致璞推广服务平台合作合同、致璞公司应收账款明细账、致璞公司发票数据、银行电子回单、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邮件照片,微信照片,结算收入汇总表,产品推广委托合同,银行交易记录,Report平台统计数据表,情况说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结算收入统计表,拉活数据,手机勘查记录,电子物证盘,司法鉴定意见书,起诉意见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到案经过,被告人徐黎、朱颖、贾正强、潘琦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hr/>三、判决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深圳市致璞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采用技术手段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被告人徐黎系深圳致璞公司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朱颖系深圳致璞公司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贾正强、潘琦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徐黎、朱颖、贾正强、潘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黎、朱颖、贾正强、潘琦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黎、朱颖、贾正强、潘琦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深圳市致璞科技有限公司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徐黎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4日起至2023年5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朱颖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4日起至2023年3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贾正强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4日起至2023年1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潘琦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4日起至2022年11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六、扣押在案的被告单位深圳市致璞科技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8204321.9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单位深圳市致璞科技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220966.4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其他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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